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0********,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樟树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樟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C3****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圆盘处路段,被樟树市公安局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并经江西省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辨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建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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