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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初中毕业,正阳县**学校保安,住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牌牌号为豫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社区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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