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0********,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凉州区**镇**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俞某某等人在凉州区城区核桃园附近的**茶屋饮酒后,于该日18时50分许从**茶屋出来驾驶自己的“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城区西郊公园十字向东15米处时,先与同方向行驶的驾驶人郭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后,电动车在刮擦惯性下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人李宁驾驶的甘H*****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15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毒鉴字(20190614)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89mg/100ml。2019年6月20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甘天辰司鉴字[2019]LZCJ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制动装置、转向装置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陈 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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