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79********,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镇**医院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粤D3K***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mg/100ml。2020年7月1日,王某某在贵州省**县**乡**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519******。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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