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宿舍。2020年12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鄂H*****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磊广大道青洲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H*****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毛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光旭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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