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桥自东往西行驶至北侧下坡道与***路、**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苏楚平
检察官助理 张珊珊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1张、补充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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