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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C5****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大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路汉城市场齐玉轩玉器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6.2 mg/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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