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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工,住本市鼓楼区**工地临时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A0****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雨花台区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静华公寓门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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