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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1********,汉族,大文化,个体经营便利店,暂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2011年11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日因非法持有人民警察标志、制式服装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苏JS****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锦丰镇沿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路与锦乐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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