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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马山部队东北角路口处时,驾车驶入路边沟中,致车辆发生侧翻,车辆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9.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景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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