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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22时45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9小型轿车从江阴市**镇**村**号家中出发经**路、**路、**路行驶至**镇**村**幢*号车库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乙醇/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晗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20205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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