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沛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沛县汉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业至沛县九龙城西门右转弯时,与秦某某驾驶的苏L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9.7mg/100ml.血。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 抽血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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