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H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泗阳县水杉大道与人民南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电话联系,民警在泗阳县众兴镇泗水风情美食街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209mg/100ml。后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