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6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5年10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3****号小型轿车,搭载接某甲、接某乙二人沿淮安市洪泽区双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集小区一期西门倒车时,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苏H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车辆等物证照片;
2. 驾驶证查询等书证;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证人接某甲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滔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