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高中,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路**号**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张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途径翔宇大道,沿枚皋路行驶至枚皋路与万瑞路交叉口处时发生单方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8523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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