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车,于2020年7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路一品嘉苑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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