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巷**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的**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其驾驶车牌为苏EC****小型轿车搭载1人从苏雅路出发,行驶至苏雅路、星桂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苏E6****出租车发生剐蹭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驾车紧追其后,并在苏绣路与星明街路口处将其拦截。下车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再次趁机驾车逃跑,其行驶至姑苏区曹胡徐巷时被张某某堵住,王某某下车逃离现场。后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至姑苏区曹胡徐巷接受处理,其来到现场被查获。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损失1200元,并获得谅解。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771515****)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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