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园**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园**区南门出发,前往超市购物,后返回至长秀路、纵一路路口时,与顾某某驾驶的苏E*****汽车发生碰撞,王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至**园**区**幢南侧,顾某某驾车将其拦停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王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顾某某损失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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