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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9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4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G*****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昌县安宝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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