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9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4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G*****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昌县安宝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