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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常州**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庄**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4日20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皖A****3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新北区创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了右侧同向行驶的郭宏驾驶的苏L****0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继续驾车沿创新大道由北向南逃逸至江阴市璜土镇五洲国际广场内,沿五洲国际广场内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号出入口地段时,撞到卞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又撞到陈某某驾驶的苏D****H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A****3小型轿车倒车时又撞到邴某某驾驶的苏D****E小型普通客车,后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路旁护栏,造成卞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被现场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3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现已与陈某某、邴某某、卞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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