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街**号。2010年6月7日,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0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AY****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汾阳市东二环路行驶,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对其抽取血样,送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3.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演武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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