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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省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公里+6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于道路北侧隔离护栏上后侧翻,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5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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