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园北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时,当事人拒不配合。后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185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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