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津******号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0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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