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保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住保定市**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内。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立安酒后驾驶豫F*****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由保定市六间房村行驶至乐凯大街与大册营交叉口南侧时,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睡着,后经群众举报被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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