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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吴村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元氏县交警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

2.被告人王某某强供述与辩解;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建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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