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镇**村**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M7***小型桥车,沿唐山市古冶区永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道永盛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永盛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B76***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冀B76***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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