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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9年2月25日1时12分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网都街与西马路十字路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灰色五菱牌单排货车被查获,经现场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1,随即我队民警带王某某到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地格林路口,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01mg/100m1。王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物证;

1、​ 被告人供述;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长锁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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