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彩虹桥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37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