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3********,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G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207国道察北管理区**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宇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