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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红紫色三轮助力摩托车,行驶至万全区京银线-223公里郭磊庄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笔录光盘一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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