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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街**号,滑雪教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高家营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高家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J****的蓝色红旗牌小型轿车,从张家口市桥东区威尼斯酒店出发,途经滨河路、解放桥、五一大街、林园路,行驶至五一东大街林园路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6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酒精检测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扣吹酒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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