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4时27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汉唐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414县道7公里3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现场照片、车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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