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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号,住涿鹿县****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4时27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汉唐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414县道7公里3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现场照片、车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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