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居民身份号码13080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路**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13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铁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利华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