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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民身份号码13080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13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铁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利华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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