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冀T6****号小型面包车沿故城县辛庄乡大寒布村通东大公路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辛庄乡大寒布村通东大公路南北路段,与沿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冀T5****号小型轿车相剐蹭。经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85mg/100ml。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
4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玉花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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