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现住址定州市高蓬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无极县恒信彩钢厂门前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津A*****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7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定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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