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景县广川镇食为天饭店路口西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5.9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频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娜 刘冬冬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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