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E****号小型轿车在望都县**会所门口倒车时,与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冀F*M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望都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望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薇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河北省望都县**村,电话:1583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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