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号车沿小商品北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国道时,与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冀A0365C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王某某负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63.89mg/100ml,系醉酒。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慧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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