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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人,住永清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3时30分许,刘某某到永清派出所值班室报案,称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借债务纠纷为由多次去其家砸东西并恐吓她,派出所民警对二人调解未果,在开车送报案人刘某某回家途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永清县裕华街由西向东行驶,并在路口处右转弯行驶至永清县第二中学对面停车,后刘某某电话举报王某某酒后驾车,王某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扣押,并被带到永清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

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书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雅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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