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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3********,汉族,初中,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线与**大道交叉口(位于沧县境内)被沧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照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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