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3********,汉族,初中,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线与**大道交叉口(位于沧县境内)被沧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照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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