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市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街**号**户**号楼**单元**室,现住原籍。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9月 25日20时 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京PF****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涿州市平安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卫计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被查获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 4mg/lOO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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