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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1月2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唐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坨营街里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母某某驾驶的冀B1629L冀B789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对王某某血液酒精中酒精鉴定含量为92.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2证人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201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河北省**市**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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