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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6********,汉族,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R*****传奇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献县**镇**村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并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2月11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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