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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深圳**河北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号王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0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建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丰收路,后又从建设大街行驶至中华北大街,在中华北大街与新苑路口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后新华交警大队交警带王某某到260医院抽血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振虎

2020年11月 19 日

附:1.本案案卷一册,光盘3张

2.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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