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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仓丰**旧货市场经理。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镇**村**路**巷**号,现住址**。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南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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