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审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41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兴安地道桥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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