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6********,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镇**村**社**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绿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雅清街交叉口时,与沿绿洲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后王某某驾车又撞上沿雅清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92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李某某、胡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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