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P*****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与珠峰大街交口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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