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村**号。2015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与昌黄连接线交叉口南500米处遇民警执勤时,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于2019年5月29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2019】毒鉴字第0474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云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昌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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